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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背后的几点警示
来源:思政部

新闻回放: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某因呼吸困难在丈夫肖某陪同上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就医。该院收留了李某,且医生经检查发现,已经怀孕7个多月的李某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否则李某与体内胎儿抱着面临生命危险。然而由于肖某拒绝在手术上签字,医院在设法说服肖某,寻找孕妇其他亲人,请示上级无果情况下,被迫“保守治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第一次看到这则新闻,悲愤交加。悲的是又有两条生命在如此境遇下消失了,愤的是案中的当事人“如此无情”。但沉淀过后,想想我们还是不要过多沉浸于个别事件的感情宣泄,而应更多思索事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和问题所在,能够给我们哪些警醒。以期在将来尽可能避免乃至杜绝同类事件的发生,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思虑再三,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警示:

一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共识再次敲响社会应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意识的警钟。在这次事件中,丈夫肖志军之所以拒不签字,个中原因应不排除其担心医院故意夸大其妻病情,危言耸听,借机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对签字慎之又慎。而医院之所以抛弃救死扶伤道德要求而坚持按制度办事,主要原因也在于医院害怕手术一旦失败,病人或病人家属会借机闹出纠纷,令医院吃不了,兜着走,是故医院选择了对自己而言“最保险”的做法。医患之间极大的不信任导致了这样的后果,试想如果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各个个体之间都缺乏这样的信任共识,难以想象,我们的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我们的生活又该是怎样的寸步难行?!因此必须全面进行诚信意识教育,培养整个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

二是现行医疗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再次提醒制度设计者应注意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这次拒签事件突出反映了现行医疗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这种漏洞表现为一方面按照现行医疗法规的规定,在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签字权转移给家属或关系人,这样的规定是设定在患者及其家属关系密切的基础上,而现实生活中患者与家属的关系恶化比较普遍,这一点当初设计制度时没有考虑周全,当患者家属不愿履行签字这一义务时,无疑将患者置于死亡的地步;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现行医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手术决定权,但要不要手术及采用何种手术需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在这方面,医生最有发言权,却无权处置患者身体,而将生死攸关的选择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的患者及其家属,两者肯定会发生冲突。尤其是在需要手术急救时,患者及其家属大多早就乱了方寸,很难做出正确选择,极可能延误救治时机,产生悲剧。当然已有专家指出关于病人或相关人员拒签情况下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医院的医疗管理制度规定却并没有规定清楚,显然制度设计者考虑还不是十分周到。因此,制度设计者在设计制度时应多方调查、了解情况,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三是医院对于不签字就不作手术再次警示我们应加强各行业的职业道德意识及生命意识教育。这次“拒签”事件中,家属因为愚昧无知,作出不利于病人的决定,作为有职业判断能力的医院明知这种决定对病人而言意味着必死无疑,本应不顾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进行紧急施救,但医院却囿于制度明哲保身,听从“这种决定”,放任病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那么怎么理解医生的“救死扶伤”的天职?也再一次显示了国人对生命尤其是对个体的生命重视不够。生命权高于一切,对于急危病人,如果其本人或其家属的决定明显违背医疗规定和医学常识,医院基于救死扶伤的天职,应当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力,在审慎考虑救治方案的前提下,竭力抢救病人的生命,这是医院的权利,也是医院的义务。但医院在本着若“违章”抢救患者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与病人的生命之间做出的却是对生命的放弃,不得不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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