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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业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字体:
华东师范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业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5-17 

    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员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交纳学费、办理注册及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高师培训中心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三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并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属培养院系同意后报高师培训中心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必须交费注册取得入学资格后):
1、入学时因患病或怀孕不能坚持学习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因出国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员,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属培养院系同意并上报高师培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期提出入学申请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逾期超过3天不报到者;
2、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5、因其它原因不宜入学者。
二、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培养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一般不得请事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及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培养院系批准,三天以上经培养院系同意并报高师培训中心批准。每次请假一般不超过一周,原则上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四周。
第六条:学员累计缺课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五十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一个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员日常课程学习的考勤由培养院系会同班长、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导师分别负责,高师培训中心负责检查。
三、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八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所在培养院系同意报高师培训中心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为一学年。
1、因病、生育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业者;
2、公派出国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中断学业者。
第九条:学员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属培养院系同意并上报高师培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条:学员申请休学与复学,必须考虑能在规定的四年的学业年限内完成所有的学业,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员因休学、请假等不能正常学习所引起的学习等困难应由学员本人解决;
第十二条:学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本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培养院系同意、高师培训中心审核、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退学者必须结清应交学费、办妥退宿手续、还清所借学校图书资料及其它物品、退还校园卡、学员证等方能离校。
四、课程设置和学分分配
第十三条:课程设置与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一致,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具体如下:

课  程  类  别

学  分

学位公共课4门

12

学位基础课不少于3门

9

学位专业课不少于2门

6

专业选修课不少于3门

8

总 学 分

35

五、学习要求与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学员必须保证到校学习时间,原则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校修满课程学习的规定学分。
第十五条:学员的成绩考核必须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各科成绩的获得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学员的成绩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记分,并以及格、通过与不及格、不通过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获得及格或通过者,才可记为学分。考试成绩在考核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交所属培养院系记入《华东师范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员成绩表》,连同试题、试卷一并装订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学员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可向所属培养院系书面申请缓考,经批准后的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十八条:学员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通过者,可以按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或不通过者,必须重修,否则不能进入第二阶段学习。在整个课程学习阶段,允许学员所修课程有两门补考或重修,重修者必须办理旁听手续,并由本人交纳旁听费用。
第十九条:学员出现旷考或考试作弊行为,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不得补考,并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通报原选送单位。
六、离校
第二十条:学员完成学业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办妥退宿手续、还清所借学校图书资料及其它物品、退还校园卡、学员证等,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完有关部门公章后方能离校。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员的所有学习资料均存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华东师范大学高师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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