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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白云学院科研教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
| 作者:科技处 文章来源:科技处 更新时间:2005-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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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产学研结合的办学理念,激励教职工积极参与贴近市场、服务社会、促进教学的科研教研项目研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教研经费包括:纵向(国家、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教研项目经费;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第二章 科研教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 对于纵向科研教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负责单位都是白云学院的,学院以1:1拨给项目配套经费;对于只立项但不资助的纵向科研教研项目学院也给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科研教研项目经费分配 第四条 项目经费分配比例:
第五条 学院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场地、设备和水电使用费,以及对科研教研项目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 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纳入部门基金,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四章 科研教研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科研教研经费本着款到切块、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留有余地、积累资金、滚动发展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对科研教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包括学院配套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放《白云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经费本》,此后每次报销均凭经费本列支。 第九条 科研教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审批:项目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300元以内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元以上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拨出,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被撤消的项目,需全额退还拨款,余下经费全部取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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