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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宿人员必须持《住宿接待安排表》到招待所登记。
二、需安排外单位或上级领导住宿的,由院办填写《住宿接待安排表》,院办主任审批签字。
(三) 与各学院有合作业务的外单位领导或重要业务人员及对外合作较高档次的培训人员入住的,由各二级学院填写《住宿接待安排表》,由各院校、实训中心领导审批签字。
(四) 来学院应聘的教师、行政人员住宿,由人事处填写《住宿接待安排表》并经处领导审批签字。
(五) 学生家长住宿,需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陪同下进行登记方可入住(报到日除外)。
(六) 教职工亲属入住的,需由教职工本人陪同进行入住登记。
(七) 招待所预留《住宿接待安排表》。院办主任、人事处处长及院、校、中心领导直接带来访领导、应聘教师、校企合作人员入住,可以招待处直接填表并签批。 |